主动索贿,大连土地储备中心一退休干部被判缓
发布时间:2023-05-20 18:57来源:undefined点击:
主动索贿,大连土地储备中心一退休干部被判缓刑
大连公开
案号: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辽0214刑初3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大学文化,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退休干部,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刑诉〔2018〕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11日,大连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房地产公司)和大连天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燃气公司)签订了企业搬迁补偿协议,约定天诚燃气公司将旧厂区动迁补偿权益转让给华丰房地产公司。自2010年3月18日起,华丰房地产公司受天诚燃气公司委托,代为与政府相关部门商谈旧厂区整体搬迁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事宜,其中包括达成收储补偿协议、收取收储补偿款项等。赵某(另案处理)作为华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家具集团公司)和华丰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代表华丰房地产公司具体办理该业务。自2010年6月22日起,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二处副处长,负责大连市甘井子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相关工作,其中包括天诚燃气公司旧厂区整体搬迁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项目,其与赵某因此结识。
2010年下半年,刘某某要求赵某为其租赁一套房屋,赵某为拉近与刘的关系,遂出资人民币4.56万元承租大连远洋风景小区(以下简称远洋风景小区)某住宅一年,提供给刘某某使用。2011年12月,刘某某又提出让华丰房地产公司为其购买一辆大众辉腾牌轿车,赵某经请示华丰家具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另案处理)后,出资人民币73.98万元(含车辆购置税人民币6.68万元)在大连大昌某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大众辉腾牌轿车(车辆号牌辽B×××**),将该车登记在不知情的王某2名下后,交给刘某某占有使用至案发。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间,赵某三次出资为该车承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保险费共计人民币4.289114万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2.829114万元。
刘某某收受上述财物后,违规向赵某提前透露天诚燃气公司土地收储项目的评估、审计结果,并建议赵某将天诚燃气公司新厂区的建设费用纳入评估范围以提高补偿数额。2011年9月21日,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从天诚燃气公司新厂区建设费用考虑将原收储由人民币1.45亿元增加至人民币3.45亿元。2013年1月11日,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天诚燃气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后收储补偿费用人民币3.45亿元已于2013年10月全部支付给天诚燃气公司。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大连市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从家中带至办案基地接受讯问,其收受的大众辉腾牌轿车(号牌辽B×××**)已被监察机关予以扣押。本案审理期间,刘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849114万元(其中房租人民币4.56万元,车辆保险费人民币4.289114万元),并交纳了罚金人民币25万元。大连市西岗区司法局出具了刘某某适合社区服刑的调查评估意见。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了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收受赵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一节事实,因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赵某没有实际给付刘某某款项的合理怀疑,不能认定刘某某受贿现金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系索贿,应从重处罚。
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某某主动退缴了被扣押车辆之外的违法所得,并交纳了罚金,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八千四百九十一元一角四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大众辉腾牌轿车一辆(号牌辽B×××**)予以没收,变现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