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明代的明式家具体系,其特征、表现形式及
发布时间:2023-05-18 04:07来源:undefined点击:
研究明式家具体系,自然是将形成明式家具的各类意识及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理清,并完整地看待各部分组织结构。很显然,明式家具这一器物的出现,如同衣物建筑一样,需要人参与其中,它不仅体现出人的本能特性,还有社会性,牵连人与物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其庞杂性难以名状。以实用性角度或与艺术性角度都难以概全。
19世纪中叶以来,人类学者对文化要素的分类标准进行了种种尝试,其中有两类分类值得借鉴一类。一类强调文化结构理解,以英国学者博厄斯为代表将文化要素分成三大方面:物质文化、社会关系和艺术宗教伦理等;而另一类则强调文化要素的异同,美国耶鲁大学的默多克教授则将文化进行比较研究,整理出55类归属,其中就包括了标号16的“技术”和标号18的“住居”。
日本东京大学时田英一郎教授则将以上两类理论进行了综合,认为当文化形成时,人类从动物界中分离出来,依靠工具的发明和其符号化产生了与物种遗传相对立的技术文化,因而强调了技术在物质文化中的重要性,在博厄斯的理论基础上重新将文化要素分为三类,即技术文化、价值文化和社会文化。

纵观明式家具这一文化现象。从宏观角度来看,它如同人类釆集食物或生产食物的技术一样,是伴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而进行的,从工具发明开始,依靠语言及其它的符号作为经验加以固化和积累,并产生了相对独立且发达的技术文化,而任何技术文化都会存在于人类生活经验的积累、认识并被固化的过程中,以及应用这些知识所产生相应的劳动、生产、消费等行为,同时运用相应的生产物质产生最终事物的阶段性表现。
明式家具体系研究,不仅要理清作为技术文化的明式家具在形成过程中的诸多表现,同时还需要寻找与价值文化、社会文化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反映出明式家具技术文化体系的完整性。
明式家具体系特征
明式家具体系的完整性与独立性,人类社会开始建筑活动,有可以用来遮风避雨的屋舍的同时,家具的制作与使用也同步开始。但不能因此确认中国古代时期家具发展演变与中国古代建筑的发展演变是同步的。中国古典家具发展有其完整体系,但不详细探讨该问题,只需明确明式家具体系在整个中国古典家具体系中的位置与作用。

大部分研究学者将整个中国古典家具的发展时期分为四大阶段,即先秦一汉时期、汉魏一唐时期、五代一宋元时期、明清时期。又把汉魏一唐时期中的南北朝时期定位为高矮转型期的分水岭,从时间与器型变化上来看是合理的。
但从体系独立性而言,具有差异性且较明确的造型形态是决定不同体系的关键。时间阶段的分类能帮助不同体系明确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影响之源及关联作用。基于这个目的,尝试将中国古典家具体系以形态风格为区别点进行体系划分。很显然,明式家具体系正处于宋元家具体系和清式家具体系之间,即明式家具既承接了宋元家具的意识积累,同时经过自身发展,必然对后续的清式家具产生一定的影响。
明式家具体系在古典家具继承与变迁过程中,继承了什么,改变了什么同时又留存下了什么,正是理清明式家具体系结构因素的依据。与获得食物、衣服甚至居住建筑的技术相对比,明式家具获得成器的技术大体上是独立的,支撑这种技术的文化,不是狭义上的具体“制造技能”,而是广义理解的“生活的技术”,它与一定的时间范围、特定的存在地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明式家具从明中期日渐式微,清中期基本被清式家具替代,如前文所述,它的存在时间有着较为明显的时间划分和起止,时间范围相对比较清晰完整。明式家具产生在有着大时代背景影响下的独特地域一一苏州地区。
中国的农耕社会时期的地域性活动相对闭塞,对外流传速度或接受外部影响效果都远远不及当代的信息社会,因此在一定时间内的地域经济、社会结构、人文思想也相对比较稳定,为明式家具在苏州地区生根发芽,与当地的经济特色、社会变动、思想流变等紧密结合在一起,为明式家具器物自身的演变提供了稳定且完整的空间范围。
综上所述,从整个中国古典家具体系演变的宏观角度,明式家具体系与宋元家具体系、清式家具体系有着鲜明的风格转化和时间上的前后关系,同时它在特定时空内的发展相对比较独立与完整,由此可见其在整个中国古典家具体系中具备完整性与独立性,换而言之,称其为“体系”是科学客观的。

明式家具体系的表现形式,首先,明式家具体系表现出对宋元家具体系的继承。相邻两个体系的转变,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循序渐进式,二是突变跳跃式。很显然,从宋代到元代再至明代这一段时期,中国社会出现过朝代更迭、民族融合的起伏状况,但封建社会体制未曾被打破。换而言之,社会生产、经济生活仍在相对比较稳定的社会体制内延续发展,思想意识、生产技术均未出现颠覆性变革。
于是前朝社会中已出现的各类文化会得以继续保留并积累在社会意识当中,对后世文化产生直接影响。家具体系对家具体系的直接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处于技术文化领域当中,与家具文化具有较多的相似性,或与家具文化彼此关联强劲的其他文化,都会对家具体系的形成产生相当影响,例如大木作技术文化、其他苏式手工艺技术文化。
其次,明式家具体系也表现出不同于宋元家具体系的崭新面目。朝代更迭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生活,主要集中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生活并产生一定变化。当然,传统意识积累在新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仍起一定作用,但同时又要适应出现的新的消费行为和生产行为。那么,只有调整意识积累下的知识去适应新的消费与生产,甚至迎合新意识的产生。

可见,明式家具体系中除开一部分稳定的历史传承积累,还有一部分则是和明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状况、新内容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些新情况以经济生活为核心,表现在社会行为和物质内容两方面,即意识积累如何应用于新的消费、生产等行为当中,以及适用于新消费新生产的物质内容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明式家具体系的内核,如前所述,明式家具的形态发展必定经历了从继承宋元之制到建立明式之制的演变过程,这种技术文化的进步,可以从宏观角度看作是伴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而进行的。看似独立存在的家具形态,其实更是人们对经济生活的反馈。明确与深究形态是明式家具体系研究中诸多问题的关键节点。
在未能理清明式家具体系内部结构问题之前,首先应明确什么是明式家具体系与宋元家具体系、清式家具体系存在差异的基础?显而易见,器物的形态差异是进行各体系区分的衡量标准。先明确这些形态差异,再寻找造成形态产生差异的各因素及各因素之间的关联作用,才能更好明确围绕形态而产生的结构关系、组织关系。

目前为止,明式家具造型形态的研究对象均来自明代遗物、有确切纪年的墓葬明器以及各类图文并茂的历史文献、苏州地区的明代刻版画等,其中明代中期以前的遗物甚为少见,明代晚期的硬木家具虽有遗存,但其中有确切年代可考者并不多。因此墓葬出土家具明器和砖雕、石刻、壁畫以及大量明刻版畫等图像资料能为明式家具的形态研究提供较为可靠的评判依据。
《明会典》中记载了公侯伯随葬的家具类明器,如鲁藩王朱檀墓后室中出土了一套完整的生活用品明器,有木床、箱、桌、凳、衣架、盆架、巾架、盆、桶、盘、碗、坛等,另有竹制的箱、篓、筐,箱中还放置了纸制的冕、袍、玉带、靴子等明器。定陵中也随葬了数量较多的木质家具明器,有木桌、方凳、盆架、屏风等,可惜已经全部朽坏。
明代江南地区有一部分三合土墓也出土木质家具明器,个别墓葬出土木家具明器种类齐全,完全是仿自日常生活的人物和器物,是现实生活的真实写照,只是形制要小得多回。
王正书先生一直强调要掌握明墓出土家具明器的时代特征,模型虽不能完满表达其椁卯结构,也省略了雕刻纹样,但对明代家具造型和家具结构附件配备实况的反映还是原汁原味的。笔者也认为,苏州地区的三合土墓中出土的木质家具明器,墓主多为富民官宦之家,儒学知识分子,以木质家具明器随葬,很可能遵循《家礼》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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