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务工回老家惊呆,家具全被搬空,一
发布时间:2023-09-28 19:27来源:undefined点击:
重庆市高新区金凤镇,男子吴某在外打工,家里精心装修的房子时常空着。
今年五一,吴某趁着假期想要回家看看,没有想到,回家一看,精装房竟然被人拆得七零八落、一片狼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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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根据吴某的回忆,他当时才走到家楼下就已经感觉到了不对劲,因为从楼下远远望过去,家里的窗户好像被人给拆了。
于是他急匆匆地刚回家,打开家门一看,果然大事不妙。
吴某家里的沙发、桌椅全部被搬走,电视冰箱洗衣机等家庭电器全部不见,就连防盗门、铁纱窗等房屋的金属构件也不翼而飞。
吴某意识到这已经是一起严重的入室盗窃了,不敢耽误,立马到派出所报了案。
得知吴某报警,这时候住在吴某楼下的谢某可就坐不住了。
原来,吴某房子会变成这样混乱的场面,全部都是谢某的手笔。
谢某沉迷赌博已久,最近几次打牌输得很厉害,把自己的积蓄都输光了,钱包里空空荡荡,生活就快无以为继了。
就在谢某愁眉苦脸的时候,她刚好看见吴某离家不在的看房子,心里动了歪念头。
她趁着吴某不在,撬开吴某的家门,又叫来一位收二手物品的,把吴某家里所有稍微能买起价的东西,全搬得一干二净,就连门窗,都没给吴某留下,真可谓是洗劫一空。
吴某的物品一共卖出去三万元有余,但是谢某心中有愧,也害怕到时候被追究起来罪责太大,就只向受二手物品的拿了她需要的三千,余下的钱,便都是那收二手物品的人赚了。
谢某此举,真是“当了婊 子还要立牌坊”。
既然知道这是一件错事,就不应该去做,明明做了,却还妄想少拿些钱便能推脱罪责,真是把违法的事情想得太简单太轻易了。
以案释法
一、谢某趁虚而入,已触犯入室盗窃罪
首先是非法入室。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国家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
在《刑法》中,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非法入室再加上盗窃则罪加一等,构成“入室盗窃罪”。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抱着非法占有的目的,未经许可私自进入他人住宅,并且盗窃他人的财品、物,也包括门窗等固定设施、电源煤气等能源物质等,则视为入室盗窃罪。
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财物一千元至三千元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十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由对应的法律规定可以知道,谢某盗走财物的总计三万余,已经是“数额巨大”的盗窃行为了。
对此,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的时候,已经可以列为刑事案件去办,予以犯罪嫌疑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二、收二手物品的人不确定来源便进行倒卖,也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相关规定。
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还进行买卖者,视情节严重性,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若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
所以,判断收二手物品的人对谢某的犯罪行为是否“知情”,成为了一个关键点。
在本案中,虽然收二手物品的人并没有明确得知谢某的非法入室,但是他对于谢某存在疑点和蹊跷的行为装聋作哑。
在收走屋中高额物品时没有提前确认谢某是否真的是物主,并且协助谢某对屋中物品拆除破坏,最后获益最高的人也是他……
种种行为证明,他在此案中绝非无辜,“不知情”只是一种掩护和欺瞒的借口。
其实他的用意也不难猜测,只要装作不知情,便可以浑水摸鱼大捞一笔,即使被发现了,也只是把赚到的钱再还回去就是了。
于收二手物品的人来看,好像做了这件事也没有太大风险。
但是,哪怕证据证明他“知情”,他不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也肯定免不了金钱上的赔偿和道德上的谴责。所以说,违心的事情,还是不要做的好。
不论如何,在本案里,收二手物品的人未经核实物主身份就倒卖物品,他必然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该偿还贩卖吴某物品所得。
吴某也可以上诉法院或借助警方协调,要求谢某和二手物品的人一起赔偿损失,恢复房子原貌。
至于谢某所需要面对的,可就不仅是赔偿了。她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已经严重侵犯了吴某的财产权和住宅安全,触犯了刑法,牢狱之灾在所难免。
吴某此次遭遇,可真是无妄之灾,谁能想到,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楼下邻居,居然能够做出这种缺德又违法的大胆行为呢?
看来大家在长期出门的时候,还是得多嘱托一些信得过的人帮忙照看才是。
实在信不过,也可以安装一个监控器,监视器装着本身就有警示作用,哪怕真的出了什么意外,也方便取证。
不知您对此案怎么看?#护苗有我2023# #法眼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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