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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3】崇州市三江镇某家具厂臭氧重污染

发布时间:2023-09-11 23:07来源:undefined点击:

案件名称

崇州市三江镇XXX家具厂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停产、限产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6日零时,成都市启动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2022年7月10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电力报警任务通知》对存在用电异常的崇州市三江镇XXX家具厂开展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大气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未生产。执法人员发现该厂车间内安装有多个摄像头,随即调阅了该厂的视频监控。通过监控记录发现:2022年7月10日3时30分至9时,该厂木工工序和涂装工序均有工人正在作业,未按“一厂一策”方案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全部停产。

【查处情况】

崇州市三江镇XXX家具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依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厂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10月1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该厂已按要求履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特点及启示】

1.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落实“一厂一策”不到位

我市在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启动前和启动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告知企业应该按照编制的“一厂一策”方案要求,执行限、停产。本案中的违法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却把个体利益摆在公众利益之上,并且心存侥幸,涉气工序该停不停,顶风作案。

2. 典型意义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政治大事”,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甚至每个市民都应当责无旁贷积极响应,严格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当下,企业按照安全等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安装了视频监控,这也为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大数据时代,所有的环境违法行为将无处遁形。

同时,须进一步强化网格化环境监管和网格环保巡查机制,充分发挥镇街、村级环保网格员“前哨”和“耳目”作用,发挥他们的熟人头熟的优势,及时、准确地反馈巡查情况和环境信息,真正使网格巡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构建大环保格局

3. 形成完整证据链

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照片和企业视频监控的截图照片,通过制作成为影像证据,以及制作的调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确定该厂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限、停产的违法事实,取证非常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经得起检验

【案件所涉法律条款】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工业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和《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工业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的,拒不执行停止油罐车卸油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崇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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