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日家具遭破产清算
发布时间:2023-09-01 08:27来源:undefined点击:
老牌家具企业经营出现严重问题,据查已被申请破产清算
华日家具注册达20年,作为国内老牌知名的实木家具企业。是拥有:1300多亩产业基地,建筑面积50多万平方米,近8万平方米的立体仓库,员工3000多人,平均从业年龄5年以上,国际一流的产品设计师团队,定期走访市场一线,为客户打造一流的原创产品
全国1200多家销售店面,销往中国、美国、澳大利亚、韩国、朝鲜、日本、俄罗斯等世界各国,每天200多万个家庭正在使用华日产品,2400个家庭正在挑选华日产品。
《以下来自企查查公布的信息》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 10 破申 3 号
申请人:张春雷,男,汉族,1985 年 5 月 17 日出生,住河北省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堤上营村 608 号。
委托代理人:赵秀梅,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 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旭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寒,河北张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 年 6 月 9 日,申请人张春雷以被申请人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日家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通知了被申请人华日家具公司,被申请人华日家具公司在法定期 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召开破产清算听证会,申 请人张春雷的委托代理人赵秀梅,被申请人华日家具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周旭恩及委托代理人张寒参加了听证。另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改革和科技创新局、部分供应商债权人、民间借贷债权人、职工代表 亦参与了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1.申请人张春雷的债权情况。2022 年 2 月 23 日,廊坊经济技术 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冀 1091 诉前调确 23 号裁定:一、廊坊华日 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周旭恩共欠付侯自强借款本金 150 万元、利息 16.4 万元(以 150 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7%的四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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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自 2021 年 5 月 31 日计算至 2022 年 3 月 2 日止),共计 166.4 万元;二、上述借款本息,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周旭恩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前给付 15 万元(已支付);从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11 月,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周旭恩每月 1 日前给付侯自强 6 万 元;剩余的 103.4 万元,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周旭恩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三、侯自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 方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四、如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周旭恩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侯自强有权就全部未 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周旭恩以实 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支付 逾期之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华日家具公司等未按照上述法律文 书履行给付义务,侯自强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2023 年 5 月 30 日,侯自强将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张春雷,申请人 依法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人,目前已经 (2023)冀 1091 执异 46 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张春雷为申请人的身份。 截至听证之日,华日家具公司等仍未完全偿还申请人张春雷的全部债 务。
2.被申请人华日家具公司的基本情况。华日家具公司,住所地河 北省廊坊市开发区,2003 年 4 月 30 日成立,登记机关为廊坊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 21000 万元人民币;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 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家具、人造表面装饰板、家 具五金的制造;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 出口业务(出口商品目录见批发文件,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 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 业务(以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除外);细木工板生产,自 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场地租赁、机动车租赁;仓储服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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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物流信息咨询;销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服装,金属材料,机 电产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景观设 计及技术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销售、租赁:苗木、花卉、盆景; 市场推广服务。
3.被申请人华日家具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资产总额约为 70618.74 亿元,其中:货币资金 762.26 万元、应收经销商及其他客 户货款 7663.81 万元,预付供应商货款 3133.46 万元,其他应收单位 及个人款项 34903.26 万元,库存成品及原料等 2926.21 万元,对外股 权投资 5056.50 万元,厂房及设备等固定资产净值 14744.54 万元,土 地及其他无形资产摊销后余值 1418.40 万元,生产车间建设支出摊销 后剩余价值 10.29 万元。
负债总额约为 194324.13 亿元,其中:欠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短期 借款 104074.80 万元,欠付供应商货款 5696.20 万元,预收经销商及 其他客户货款 4488.99 万元,欠付往来款项 49956.40 万元,欠付其他 债权人长期借款 23,823.08 万元,欠付员工工资及社保 5272.01 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应从申请人是否为 申请华日家具公司破产清算的适格主体,华日家具公司是否已具备破 产原因两方面综合衡量。
一、关于申请人张春雷是否为申请华日家具公司破产清算的适格 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 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 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因华日家具公司欠付 侯自强借款,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 1091 诉前调确 23 号裁定:确认华日家具公司、周旭恩欠付借款 150 万元及 16.4 万元利息,并经法院强制执行未果。后该债权转让至张春雷,据 此应认定张春雷是华日家具公司债权人,其债权未获清偿。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张春雷向人民法院提 出华日家具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主体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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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华日家具公司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问题。《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 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华日家具公 司资产总额约为 70618.74 亿元,负债总额约为 194324.13 亿元,华日 家具公司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余额为-122,692.74 亿元,已达 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应认定华日家具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
张春雷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张春雷对被申请人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 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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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马令梅 审 判 员 刘德璋 审判员于颖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曹书瑞 书 记 员 马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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